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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细化物业管理处罚标准 物业管理处罚与改正时长挂钩


  今后,物管未定期公布电梯等设施运行费用,最高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物管不按规定进行正常交接,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27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市公布了《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据了解,该《条例》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未明示管理规约及时改正不处罚

  【原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原物业拒不交接最高罚10万

  【原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经责令在限定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后逾期10日内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后逾期15日内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后逾期20日内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后逾期25日内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后逾期25日以上不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公布设施运行费用最低罚1000元

  【原规定】对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定期公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经责令在限定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后逾期10日内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后逾期15日内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后逾期20日内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后逾期20日以上不改正的,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发布日期:[2010-7-28]    共阅[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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