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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物业新规定:收费调整须“双过半业主”同意

新华网福州7月15日专电 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要调整收费,须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该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不论在合同履行期间还是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必须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该办法强调,物业服务费用明码标价,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物业已交付买受人,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适当下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下浮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发布日期:[2010-7-16]    共阅[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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