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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
    
武汉:新物管条例为业委会成立“让路”

  新条例降低了业委会门槛

  “业委会门槛,这是一年多来,贯穿该条例历次审议的焦点问题。”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副主任庞少华介绍,根据新条例第19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通俗解释上述条款的意思就是,“房屋交付使用面积达到50%”或“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交付使用面积达20%”,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就可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基层政府派员任筹备组长

  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其筹备工作政府是否应该介入,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在去年举行的武汉市物管条例立法听证会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而最后获通过的条例,肯定了政府对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庞少华介绍,条例对于业主大会成立的程序、方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条例第二十二条: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正是在两者之间寻求了一个平衡值,一方面引入公权力来促进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另一方面又为公权力的介入界定了一个度。”多次参与新物业条例审议的中南财大教授简基松说。

  开发商不得私捂业主名册

  针对开发商拒不提供业主名册等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的交接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业主大会的成立扫除了障碍”,庞少华说。

  根据条例第21条之规定,筹备组有权要求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绿化竣工总平面图;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发布日期:[2010-7-2]    共阅[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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